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1073号
申请人王*,女性,汉族,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肖*,男性,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