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65号
申请执行人邱莲。
被执行人段进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段进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进秋的银行存款16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