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向某甲,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李某甲,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甲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宋兴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邓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