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荔红,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
被执行人何先凤,女,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系被执行人黄荔红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天内交纳案件兑现款590000元及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450、支付申请费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抵押权利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黄荔红、何先凤将抵押房产自行变卖给予买受人朱湘宁(身份证号:4328021962********)、朱丽霞(身份证号:4310811984********),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了所欠申请人的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荔红、何先凤所按份共有的资房私字第00018370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朱湘宁、朱丽霞所有;
二、买受人朱湘宁、朱丽霞应持本裁定书在45日内到资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江林
执行员  胡光生
执行员  唐 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