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沈润之
被执行人黄大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黄大庆银行存款423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做出之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