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肖买良,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娟,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桂良,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肖买良与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8月19日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颜娟、颜桂良的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溪荷
审 判 员 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 戴跃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逸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