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东执字第337-1号
申请执行人旷宏,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红斌,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衡东县洣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红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旷宏与被执行人谷红斌、衡东县洣河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指定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红斌、衡东县洣河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 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