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781-1号
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财信××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被告湖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镇。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办事处明月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文某某。
被告阳某某。
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纤维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湖南××××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文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赵建刚
审判员 何豪杰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 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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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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