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芙民初字第2320号
原告李鸿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琼,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昊与被告田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田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田琼已经就双方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李鸿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两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实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田琼因与李鸿昊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已经于2013年7月1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雨民初字第2101号)。本案与该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两案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两案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则应当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田琼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建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建林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