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执字第111-1号
申请执行人周连中。
被执行人陈德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星的银行存款3463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