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84号
申请执行人徐桂华。
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贤。
被执行人陈福贤。
被执行人申昌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执指字第7号指令,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的银行存款40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冬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