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一初字第403号
原告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城东南路**号,系被监护人陶**之女。
被告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太子庙居委会,系被监护人陶**胞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陶**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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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海涛
审判员 李跃雄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