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1041号
申请人湖南湘粮中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男性。
法定代表人李浩歌。
被执行人王君君,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周翊,男性,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399号,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君君、周翊银行存款人民币8102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