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明。
被执行人付中平。
被执行人熊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中平、熊英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