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裁 定 书
(2013)双计征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田昌,主任。
被执行人陈亚辉,男,汉族,农民1988年5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姣,女,汉族,农民1990年4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陈亚辉、胡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2013)双计征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亚辉、胡姣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计征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 忠 邦
审判员 唐 浩
审判员 袁 凌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