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1072号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彭某某。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5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收入人民币10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记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