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06号
原告惠青,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永宁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臻,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丰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秀玲,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汤志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青诉被告银丰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青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银丰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青撤回对被告银丰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跃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