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谢干龙,男。
被执行人徐永清,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清的银行存款150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金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