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XXXX。
被告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干才
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
代理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