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化名“李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l2年9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洪法刑初字第25-1号查封令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范某甲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商品房一套,现依据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第十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告人范某甲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商品房一套(合同书标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206.3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71.5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4.73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圣怀
审 判 员  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