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执字第15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锦芳,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姚家路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391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