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民初字第03181号
原告陈秋香。
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湘南,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香诉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秋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秋香负担。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