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6/8-13份数17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369-1号等
申请执行人**荣、张继军、张瑞君、钟东、孙晓菁、李明、王维新、徐晖、凌清明、杜杰、李凝怿、李韬、梁梁、李铁军、曾佑忠。
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东路12号铁银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雷虹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等与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5案中,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15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864号等15个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