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资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龚怀德,男。
委托代理人孟章华,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良,男。
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怀德与被告钟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怀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怀德撤回对被告钟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焕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