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超甲”、“孙明哲”,化名“张军”,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l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洪法刑初字第25-4号查封令依法查封了张某某用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商品房一套,且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委托辽宁省华夏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撤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面积93.45平方米)房屋的合同备案(原备案人:张某某,合同备案号E120402501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圣怀
审 判 员  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