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
被告黎某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