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方行非诉执字第32号
申请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
被申请人怀化金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时贵。
申请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怀化金澳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2)第23号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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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田 政
审 判 员  米庆明
审 判 员  杨 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