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新化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曾朝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伟,新化县财政局上梅财政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桂梅,新化县财政局农开股副股长,。
被告娄底市隆兴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尚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熊山畜禽良种繁殖场。
法定代表人康冬中,该厂执行事物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财政局与被告娄底市隆兴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化县熊山畜禽良种繁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所借原告款项已按照程序核销,原告新化县财政局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隆兴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化县熊山畜禽良种繁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所借款项已按程序核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50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新化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 罗杰雄
审判员 段文新
审判员 羊丽清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