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垱初字第274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江学明,湖南中锋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邻里间应当和睦相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赖怒江
审 判 员 肖大富
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