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
签发:
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14/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
被执行人李学文(身份证号码430111195608021211),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一分场高和堆组。
被执行人李汉文(身份证号码430111196104280919),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同升湖山庄E区11栋102号。
被执行人刘利华(身份证号码430111195403051222),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一分场高和堆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李学文、李汉文、刘利华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7246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