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
签发:
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14/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24号
申请执行人黄森华,男,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茶亭街65号。
申请执行人周艳华,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茶亭街65号。电话15274615250
被执行人殷梅苏(身份证号码370722195811120042),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1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殷梅苏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火星镇)紫薇路9号1栋303号(权证号码711170658,建筑面积77.86平方米)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