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
签发:
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14/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22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居民组40户。
被执行人王卫文(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08051656),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镇社区文教办宿舍。
被执行人夏青(身份证号码430103197110041564),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佳苑2栋1410-14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王卫文、夏青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883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