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5061981-4。
法定代表人钟丽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行之(特别授权),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石马湾乡桐玉里村六组,系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银阶(特别授权),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大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兴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南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398794-3。
法定代表人聂江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大军、长沙兴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2012)辰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报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士平
审 判 员  向淑莉
代理审判员  唐会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