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1949号
申请执行人缪湘文,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戎,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缪湘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戎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2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