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
签发:
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14/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岸支行。
被执行人梁微(身份证号码4301041980********),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枫林禄洲Ⅱ区5栋502号。
被执行人迟晓燕(身份证号码3706021983********),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0号内18号。
被执行人李爱华(身份证号码4301221964********),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迎霞路106号金霞苑经济适用房Ⅲ-8栋3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梁微、迟晓燕、李爱华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72099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