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邓耀镜,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江,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江的银行存款144837元[其中执行标的140000元,诉讼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申请执行费2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