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嘉调确字60号
申请人肖某某,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袁家镇行村3组42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袁家镇西汉村2组。
申请人张某某、肖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7月12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种植树苗方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相关赔偿费用合计为1400元整。
二、此事作调处后,任何方不再因此事引发矛盾纠纷,双方互相遵循协议内容,互不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此赔偿纠纷案经调处完,受伤方肖某某不再向种植承包主张某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司法所各执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