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开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13)岳民初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改制中,矛盾激烈,政府建议暂时中止执行为上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岳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大兵
审 判 员 杨喜红
审 判 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