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汤日平,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杨明放,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汤日平与被执行人杨明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2013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明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139.7元及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精神抚慰金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及申请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汤日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8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