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开民二初字第03451-4号
原告长沙博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云,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
第三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博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松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博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松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博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多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松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 判 长  匡 丽
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
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