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零执字第183-1、184-1号
申请执行人邓国秀,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王书渊,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蒋道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邓国秀、王书渊与被执行人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6号、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道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道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道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扣划。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