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981号
申请人张端,男性,30岁,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琳,男性,30岁,1982年9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张端申请陈琳侵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琳应支付申请人张端案款73752.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375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执字第00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