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胡亚峰,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
原告胡培,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梁,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志祥,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礼貌,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职业。
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42号。
负责人张拓,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彬,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峰、胡培诉被告朱志祥、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峰、胡培于2013年8月12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亚峰、胡培撤回对被告朱志祥、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亚峰、胡培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民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  吴 硕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