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6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天浩,男,200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上中心港组。
法定代理人谢学玲,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天浩之母。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原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
上述申请人张天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4116.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