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张定民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秦松寒,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乡七级峪村。
被执行人陈小惠,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三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小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惠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惠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小惠工资收入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大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