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袁秀华,
被执行人李子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李子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子硕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子硕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26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蒸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艳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