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龙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龙山县人民政府。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龙山县人民政府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人民政府于提诉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龙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唐庆凡
审判员  叶 林
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