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嘉调确字59号
申请人何某甲,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何某乙,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7月8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在村委干部出面约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认可、同意在争执不休止情况下,由泮头村委干部约定双方土地纠纷的界线问题。
二、由村里测量出当事人何某甲的土地面积计算合计为44.2m2,何某甲以土地面积已界定为44.2m2,当事人双方对此面积大小无异议,双方认可,已经双方确认。
二、何某甲以土地(面积为44.2m2),四至界限为:东面与村马路相邻、南面与本村周日付住房距离为叁米壹(3.1米,指东南角方向),西南角方向距周日付屋墙4.5米,以西角至周日付家住房的空间土地面积为何某乙管理支付处置,西面与何某乙土地相邻,北面与何某乙土地相邻,以土地界限分明双方不再容争议和争执以此协议为准。
四、以下为调处此事纠纷的界限(土地)示意图(略)。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