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915-3号
原告曾洪。
被告李育林。
被告罗艾英。
被告许恺。
被告刘武。
原告曾洪诉被告李育林、罗艾英、许恺、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洪撤回对被告许恺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慧
审判员 王 庆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