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6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阚明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阚明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1年1月16日前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息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5800元和本案执行费4500元。逾期,被执行人阚明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阚明堂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息300000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550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5800元和本案执行费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阚明堂银行存款44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44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岗